滚动:曝光 | 南丹法院发布2023年第3批失信名单,21人上榜

时间:2023-06-15 04:45:47 来源:百度新闻

公 告

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维护司法权威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》相关规定,南丹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,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,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,请向南丹县人民法院举报,举报电话:0778-7271594。

南丹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


(相关资料图)

(2023年第三批)

何可需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六寨镇马村龙里二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7****0478。执行标的:3.13万元。

张 强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大平村移洲二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7****091X。执行标的:2.75万元。

张国强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小场路108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69****091X。执行标的:27万元。

岑美妹

黄启洲

女,住南丹县里湖乡化果村化果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5****0664。执行标的:2万元。

罗怀周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吾隘镇昌里村昌里下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74****0896。执行标的:62万元。

韦俊丹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山口林场场部小区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79****001X。执行标的:1.14万元。

向清勇

黄启洲

男,住天峨县六排镇塘英大道3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80****0016。执行标的:145.94万元。

陈忠林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031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76****0218。执行标的:1.5万元。

黄庆玉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52小区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3****0210。执行标的:2万元。

罗丹鸿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河东路046号,公民身份号码:4403011963****4471。执行标的:200万元。

黄 达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河西路1-136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8****005X。执行标的:3.06万元。

王麒安

黄启洲

男,住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莲花山安置房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4****0371。执行标的:4万元。

韦成正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拉所村4队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95****0038。执行标的:1.81万元。

韦茗文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公路管理局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9****0917。执行标的:38.03万元。

韦修房

周保林

黄启洲

男,住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四合村小榨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02111975****2210。执行标的:4.44万元。

郁金香

黄启洲

女,住南丹县芒场镇蛮坝村巴启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8****042X。执行标的:2.8万元。

罗祖杰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六寨镇壮里村麻塘二屯,公民身份号:4527251987****0477。执行标的:2.85万元。

莫根远

黄启洲

男,住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0-5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05251973****0012。执行标的:8.48万元。

覃春桃

黄启洲

女,住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0-5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1231982****0424。执行标的:8.48万元

唐 李

覃麟茜

黄启洲

男,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土资源局金福路生活区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89****0010。执行标的:19.81万元。

杨 超

黄启洲

男,住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南路250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51996****0059。执行标的:4.6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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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
1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

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:

(一)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的;

(二)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;

(三)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;

(四)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;

(五)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;

(六)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。

2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3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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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曝光 | 南丹法院发布2023年第3批失信名单,21人上榜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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